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被重型货车撞伤致截肢,
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配置假肢后再主张长期康复护理费,
法院是否会支持?
且看旷律师代理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经过环形路口时,将小张左腿压伤并最终造成截肢。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张致残程度评定为六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长沙某假肢康复用品有限公司作出假肢配置评估意见书,假肢配置费用合计49.9万元。本次事故给小张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假肢配置费用、长期康复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59万余元。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小张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支持长期康复护理费25万余元,并支持假肢配置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万余元,在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19.8万元及小张自身应承担的部分损失后,王某应赔偿小张11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认为不应支持长期康复护理费,同时亦认为其他赔偿项目标准过高,遂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很多人认为配置假肢后能正常进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自理行为,不再需要他人进行护理,不应再支持长期康复护理费。这样的观点看似有道理,但该观点与主流观点是相悖的。众所周知,假肢的作用是为了代替原有缺失的肢体,帮助患者适当活动和正常生活,减轻其功能障碍,生活能力并不能完全恢复,同时也是为了患者的美观。但假肢并非人体自然的一部分,并不能完全替代原有肢体的功能,长时间佩戴假肢不仅会影响残肢末端血液循环,也会磨破残肢处的皮肤,影响身体健康。为防止细菌滋生和感染,患者晚上睡觉时需要将假肢拆下,对假肢进行日常维护,同时也需要对残肢处进行消毒,防止残肢处出现疼痛、红肿、溃疡等情况,这些工作是患者本人无法完成的,也就是说安装假肢后仍需要他人对患者进行护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之规定,法院支持长期康复护理费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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