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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袁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1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尹灿,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睢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豫14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王某某、袁某某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芳、钟春毅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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