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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李XX,李XX不当XX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尹庆军|时间:2020年09月03日|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XX,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黄XX,均为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汉族,1976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女,汉族,1975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再审申请人黄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李XX不当XX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3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黄X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对黄XX向李XX转账45万元的事实避而不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二)二审法院仅依据黄XX提起诉讼的案由不一致,在未作实体审查的情况下,即认为双方不存在不当XX关系,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不当XX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黄XX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根据黄XX提出的再审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仍是黄XX与李XX之间是否存在不当XX法律关系的问题。
不当XX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XX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综合上述的规定,不当XX的构成要件应当是:(1)一方受益;(2)他方受有损失;(3)没有合法依据;(4)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故判断是否构成不当XX应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在本案中,对于涉案45万元的由来,黄XX在本案原审时称45万元转款给李XX是因为转错了,但其在(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38号案件起诉时又称转款是因为被上诉人李XX打电话给其说李XX的朋友林XX急需现金周转故向黄XX借款,即黄XX对涉案的45万元为什么转款给李XX的解释,在前后多次民事诉讼过程中,陈述不一,这不符合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此外,黄XX在再审申请书中亦表示其与李XX曾是“情人关系”。由于黄XX对转款原因的解释前后矛盾,且其与李XX曾有特殊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决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黄XX关于其因转错款而与被上诉人李XX形成不当XX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正确,本院综合全案,对此予以支持。黄XX申请再审亦未提供新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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