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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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民间借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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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中寻找机会,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发布者:王超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92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罗某某称其从2012年到2013年期间,陆续向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夫妇出借了款项190余万元,并持相应借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陈某某夫妇返还上述款项。


从对方证据中寻找瑕疵,成功挽回50万元损失

被告王某某、陈某某委托了本律师,据被告称,他们认为自己非常的冤枉,向我描述了上述借款的情况:

在本案审理之前,原告确实向被告借过款,但款项早已还清,而后被告向原告索要高额利息未果,怀恨在心,私自将被告车辆扣押,从车辆中发现了借据,于是将借据取走;而被告每次还款的时候都是在借据的空白部分写明已还xx元并由原告签字确认。本案中,原告在取到借据后,将借据中写明的还款信息进行了裁剪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还钱。

在本律师接到该案后,首先了解了他们之间借款还款的方式,被告告知我,除了其中一笔50万是通过现金归还的,其他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对于银行转账还款的部分比较好处理,但对于归还50万现金的证据却不好搜集,如果承认已经归还,但无法拿出还款的证据,就有很大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鉴于此种情况,在仔细研究证据后,发现50万的借据存在两个瑕疵:

第一,上面写的是“今借某某……”而不是“今借到某某……”;

第二,借据上写明的借款方式是“卡转”;

在开庭的时候,就该50万的借款,对方律师提出是现金出借的,我方提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根据交易习惯,对于大额的借款一般是通过银行转账,对方称现金借款,但又提不出相应证据,如取款记录;

第二、借据上载明了借款方式是卡转,但对方称是现金出借,前后矛盾;

综上,我方认为该笔借款并没有实际发生,对该笔借款不予确认。

最后,法院认为对该笔借款不予确认,成功的挽回了被告的损失。

对其中50万的借款不予支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争议最大的是关于其中一笔50万的借款,原告称该笔款项未归还,但被告否认该笔款项,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对该笔借款依法不予认可。


律师观点分析

通过本案,本律师就民间借贷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第一、借款人在还款时,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如果是转账还款的,应保留相应的转款记录;

第二、借款人还款后,应收回借据,并妥善保管,不要将还款信息写在借据上;

第三、出借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若通过现金出借的,需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保留银行取款记录或者其他款项来源的证据(如录像、现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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