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就甲方经营的 宾馆设施转让给乙方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
宾馆设施转让给乙方。
二、本合同所涉宾馆的建筑物系甲方承租于 ,甲方确认出租人清楚并认可甲方的转让行为,并承诺在与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同时协助乙方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不得高于甲方与出租人签订的原合同约定的租金。
三、双方约定合同所涉宾馆设施转让款总价款为大写人民币 。
乙方于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大写人民币 。在租赁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大写人民币 ,该款用于甲方支付拖欠出租人。剩余款项,在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手续后三日内交付。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即甲方公司股东丁利英账户),具体为: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四、甲方于乙方交付首付款后,即向乙方交付该房产及附属设施。附属设施由甲方编制清单,交乙方确认。乙方确认后的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乙方接受甲方转让的宾馆设备,不接受甲方经营的原宾馆商号和经营权。甲方原经营的宾馆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甲方需确保不得有原宾馆的债务人向乙方主张权利。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协助乙方办理宾馆的工商、税务登记、特种经营许可证书以及消防安全许可证书等事项,以上手续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剩余款项。
七、甲乙双方约定,办理宾馆的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八、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不能按期交付宾馆设备,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元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日,乙方有权解除本转让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乙方支付的首付款,同时按照该首付款的金额支付乙方违约金;
(二)若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若乙方不按规定期限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0.5%的违约金,预期超过十五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甲方交付该宾馆前,有关该宾馆的的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以及为宾馆经营采购有关原材料的费用等由甲方承担。
十、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应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一、甲方双方商定后,在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