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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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

发布者:刘祥瑾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6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被告人在其位于南京市某住处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次、容留柏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王琳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判决结果:

               认定自首情节。

  律师点评: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建议程序。因为被告未请律师在审理过程中并未认定自首情节。后提起上诉,二审认定自首,但并未获得量刑改判。

       当事人在受到刑事拘留时,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越早介入越能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审审判如果不遇到事实认定错误或没有充分证据,很难进行改判。

        法条链接: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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