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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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被判决抵押权无效

发布者:刘祥瑾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9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此案是典型的担保抵押权纠纷,本律师代理的是本案被告之一。委托人用房子在银行给贷款人做了抵押担保,并在房产局做了抵押担保手续。后因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被银行起诉。

2、本人通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对银行提供的证据仔细分析,与当事人耐心沟通。询问很对细节问题。因案件发生时间较久很多细节当事人很难记清楚,需要律师慢慢的询问让当事人尽量回忆起来当时的情况。细节决定成败。后经本人发现,房产属于委托人一家人共同共有。而其中签字有一人不是自己真实签字。这个重大发现,我作为代理人立即向法院申请笔记鉴定。后鉴定结果却是不是本人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3、律师建议: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往往是出于情面很难拒绝给贷款人担保。但是如果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下,到最后连朋友都做不成。建议当事人在做担保的时候做好慎重考虑。作为贷款的一方不应减免必要手续,以免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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