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健康问询事项中包括:是否患有或曾患内分泌代谢疾病,例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等,甲回答:否。
保险期间内,甲确诊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前体检时发现存在甲状腺结节,甲在投保时未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体检报告中载明“左侧甲状腺结节”并备注有“甲状腺功能正常”,甲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难以判断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健康问询虽然询问甲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但并未具体列举甲状腺结节这一具体事项,该询问属于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不能据此认定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甲未告知患有甲状腺结节,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人的健康问询虽然询问了甲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但并未具体列举甲状腺结节这一具体事项,法院认为该询问属于没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据此认定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务中,关于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即便属于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因为具体审理法院和法官的不同,判决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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