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就自己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保险期间内,A驾驶该车时因醉酒驾驶刹车不及装上B驾驶的车辆,导致B受伤和B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B就其车辆损失和自身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和A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三方因此涉诉。
【法院判决】
一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后可以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A追偿。
【争议焦点】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
【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投保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赋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本案中,A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就B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A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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