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国际贸易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

发布者:徐汇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股权纠纷 |950人看过

隐名出资股权的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宁波鄞州永X设计公司有甲乙两个股东,其中甲享有60%股权,乙享有40%股权,并且甲享有的股权中有30%属于丙享有,丙方以隐名股东的形式(俗称暗股),通过甲方名义行使公司权利履行公司义务。甲未丙方经许可将60%股权全部转入给丁,丙方故诉至法院,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且主张甲丁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到隐名股东股权转让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从形式上看,股权属于显名股东所有,隐名股东仅是通过显名股东在公司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第三人的,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隐名股东可以基于违约要求显名股东赔偿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也可基于侵权要求显名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明知转让人为显名股东的,可以主张转让无效。

律师点评:

股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为:

(一)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股权;

(二)取得时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支付合理对价;

(四)符合法定程序要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