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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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公司法律地位认定:货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人辨析

发布者:徐汇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海事海商 |1111人看过

案件描述

货代公司法律地位认定:货运代理人及无船承运人辨析

案情简介:

宁波ly货运公司将国内某工厂委托的一片货物委托宁波xx货运公司在2012年10月10日装船由宁波运往埃及,宁波xx货运公司办理了报关订舱的相关事宜,并在收取宁波ly公司海运费后开具运费发票,并且出具了宁波xx货运公司的提单。随后宁波xx货运委托实际承运人承运货物,但货物到达时间明显迟延,致使国外买家向国内卖方索赔。

案件分析:

案件的核心和关键是宁波xx货运公司的法律地位认定。货运代理人主要负责报关、订舱、报验等事宜,属于委托人的代理人,仅就代理权限内履行义务。承运人包括契约承运人(主要是无船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以及其他类型的独立经营人。承运人负责货物运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负有赔偿责任。但随着经济发展以及货运代理人的业务扩展,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在实际操作中常有角色重合,即货运代理人不仅负责货运代理业务,也负责货物运输。

律师点评:

本案是比较典型货运代理人身兼多职的案子,宁波xx货运公司接受宁波ly货运公司委托负责订舱和报验等业务,是货运代理人。同时,宁波xx货运公司向宁波ly货运公司出具提单和海运发票,是无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拼箱并且迟延运达,导致国外买方的经济损失。

宁波xx货运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和承运人,并未将货物按照约定日期出运,并且未将实际出运情况告知委托人,违法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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