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民工工资、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情简介
A公司将承接的保温工程分包给陈先生,陈先生雇佣农民工杨先生务工,经双方决算,陈先生共计拖欠杨先生务工工资45000元,因陈先生拖延支付,杨先生起诉至法院。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陈先生支付杨先生劳务款45000元,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裁判理由
A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陈先生,陈先生拖欠杨先生劳务款45000元有其出具还款承诺书为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A公司对拖欠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目前我国政府也积极推进工资月薪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及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拖欠零容忍,建设总包企业一定合法经营请勿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严重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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