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决算
二、裁判要旨
承包人未提供对工程决算的相关证据,法院以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并认为是错误。
三、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5日,王先生与A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工程分包给王先生,合同价款暂定7万元,最终按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王先生按照约定施工完毕,A公司迟延决算,王先生起诉至法院。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先生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均为空白,双方均未签字,亦未提交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且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以王先生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也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我国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和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导致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尤为突出,一审法院该种判决不利于我国对农民工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治理念。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告知鉴定的必要性以及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包人经释明仍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承担后果,虽然本案的发生在司法解释出现之前,但民诉法的76条规定法院依职权鉴定的程序,一审法院应当提醒当事人是否鉴定,直接驳回诉求导致当事人永久丧失工程款索要权利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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