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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动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女职工要求享受生育待遇?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339人看过


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社保缴纳、女职工生育待遇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政府给付的生育津贴且用人单位未给付工资的,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生育期间的工资津贴和医疗津贴。

三、案情简介

2015年8月,韩女士入职A公司,从事导游工作。

2016年5月,韩女士与老公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6月左右怀孕,2017年4月,韩女士在医院进行孕1剖1宫住院治疗手术。

2018年4月,A公司为韩女士缴纳社保,韩女士不满公司安排,提出辞职,并提起仲裁要求享受生育待遇。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韩女士生育津贴15022.8元、生育医疗津贴2150元。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及时缴纳生育保险致使无法享受政府给付的生育津贴且A公司未支付工资。韩女士的生育津贴,应以2017年11月A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2503.8元为标准向韩女士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津贴15022.8元和洛阳市社保局规定的剖腹产定额生育医疗费津贴2150元。

六、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带薪产假98天,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增加90天,我们洛阳人社局生育产假执行六个月的政策,另外根据洛阳人社局2013年4号文件,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的)2150元/例。因此,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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