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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律师解读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经济仲裁 |482人看过

一、文章导读

文章系笔者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梳理整理书写而成,因时代的变化导致法律、法规的日后更新,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学习探讨,不作为任何依据。

二、法律法规

2017年12月27日修正的《招标投标法》,2018年3月19日修正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3月11日修正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7年10月7日修正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三、律师解读

1、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活动中有那些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1)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2)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投标人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成员请客送礼。

(4)在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投标人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项目,也不得肢解分别向他人转让。

(6)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什么情况下各投标人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什么情况下各投标人会被认定视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在投标活动中应当注意的期限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1)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截止投标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投标的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应当在中标后三十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5、投标人违反投标活动可能要承担哪些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行贿中标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中标无效,对单位处罚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对单位负责人罚款,严重取消一年至两年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以行贿谋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4)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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