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6日,周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孙先生借款100万元,借款约定月利率3.5%。
2014年11月29日,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
2014年12月4日,周先生每月按照借款本金3.5分利息即15750元至2015年6月15日,截止2016年11月5日,周先生共计偿还孙先生本金及利息452450元。
2018年1月17日,孙先生起诉周先生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8日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律师行动
2018年4月9日,周先生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案件,针对借款案件,我所律师协同孙先生去银行打流水明细,用以证明还贷情况,制作还贷明细表,确定截止2016年11月5日,周先生共计偿还452450元,因偿还利息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律师当庭主张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冲抵本金,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周先生偿还孙先生借款310750元及利息。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中周先生因经营需要向孙先生举债,约定利率明显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周先生借款100万,已经偿还1002450元,还要偿还借款310750元及利息。折射出民营企业家资金短缺的问题,因约定的利率过高,周先生经营利润远远达不到利息的要求,故周先生后期处于偿还不能状态,因此告诫大家不要盲目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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