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 ,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陈世银,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1837号起诉书及武岸检岸诉刑追诉(2016)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 犯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11月18日、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 及其辩护人陈亮、陈世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3月16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 在武汉市江岸区后湖百胜春天小区10栋2单元101室,虚构预缴保费可以取得续保优惠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田某乙人民币53,239.80元。
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 虚构代理车险业务需要资金、其妻子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曾某甲、熊某、毛某、陈某、吴某乙、周某、罗某、曾某乙等人借信用卡或借款,骗取上述9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4.33万余元,上述款项至今未还。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卫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只收取被害人田某乙一次现金即2014年当期保费人民币8,000元,且已经帮其代缴了保费。与其他被害人系借贷关系,其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 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卫军与王某、曾某甲、熊某、毛某、陈某、吴某乙、周某、罗某、曾某乙之间均系借款关系,李卫军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2、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卫军诈骗田某乙53,239.8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卫军的行为是有效的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