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韩凯宁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4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8月31日,原告韩某委托被告耿某办理其户籍迁入固安县事宜,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委托款项7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耿某向韩某借款7万元,此款用于为韩某办理固安县户籍所需费用;如在3个月内无法办理完成,耿某在7日内将7万元借款全部退还给韩某,后,此欠条作废。后,被告耿某未能办理完成户口迁入事宜。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7万元款项,未果。故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告结婚证、银行对账单、交易转账记录证明,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安部门为公民户籍管理部门,对于符合户籍迁移条件的人员依照一定程序,办理户籍迁移事宜。被告耿某并无办理户籍权限,接受原告韩某委托,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收取原告款项,委托事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无效。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某办理户籍费用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