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青伍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股权激励民间借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法院支持年利率24%以内部分。

发布者:严青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法院支持年利率24%以内部分。


原告文某诉被告刘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京011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团队是原告文某的诉讼代理人。


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5日,文某(出借人)与姚某、刘某(借款人)签订《借条》,约定:本人姚某、刘某因生意周转近日缺少资金向文某处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借款期限利


息为月付3%。本人承诺:以上借款到期之前,一定全额一次归还文某,若到期未能全额归还,本人姚某、刘某自愿按借款总额5%(千分之五)向文某支付违约金。同时文某有权私自出售与姚某、刘某有关的任何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时,借款人自愿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姚某、刘某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文某在出借人处签字。


文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刘某的账户分两次分别转账5万元,共计10万元。同日,姚某、刘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文某出借款项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姚某、刘某未返还借款。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京0114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文某借款本金10万元;


二、被告刘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文某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12月5日的利息2000元,及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24%的利率计算。


(三)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文某与姚某、刘某签订的《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文某按约定向姚某、刘某提供了借款,姚某、刘某借款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文某要求姚某、刘某返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故本院子以支持。对于文某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1月5日至12月5日的利息3000元的诉讼请求,文某按年息3%计算此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5。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事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文某主张的该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故对于2000元的部分本院子以支持,超出都分依法驳回。对于文某要求姚某、刘某按借散额24%每年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因《借条》约定借款利率为月3%,现文某按年24%主张,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故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文某要求姚某、刘某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律师风险提示


民间借贷中一定要审核存留债务人的身份证信息,对房产证、车辆等财产信息委托律师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为将来诉讼采取财产保全及提供给法官财产线索提前做准备。


在借条中一定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不然对于在天涯海角偏远地区的被告,诉讼交通住宿及时间成本很高,甚至会得不偿失,最后只能放弃诉讼。


希望将来全国案件可以网上立案、云端开庭,这样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