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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胜诉】:继母与继子女因继承房产、京牌车牌号等遗产发生纠纷。

发布者:严青伍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9日|分类:综合咨询 |4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法定继承纠纷【胜诉】:继母与继子女因继承房产、京牌车牌号等遗产发生纠纷。


刘某诉徐某等四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京0114民初15852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团队作为刘某的代理人,取得圆满的胜诉结果。

本案属于后妈与继子女的法定继承纠纷,类似纠纷在继承纠纷领域发生的频率很高。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2019年4月28日去世)与程某(1995年10月3日去世)于1953年11月18日结婚,二人共育有二子二女,1997年2月14日,被继承人徐某与刘某再婚,刘某再婚时带有一子孔某(已成年),孔某随徐某、刘某夫妇一起居住生活直至2005年结婚成家。

被继承人徐某去世后,留下位于北京昌平区某小区房产一套,该房系徐某所在某小学的1992年的集资建房,徐某与程某夫妇于1992年至1995年共向该小学交纳集资建房款18108元,2001年9月27日,徐某与该小学签订《单位出售公有楼房协议书》,徐某以31354.38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7号楼某房产,并向小学补交购房款13246元及维修基金650元.2002年1月7日,徐某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涉案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庭审中,通过竞价方式原告认可房屋现值200万元,四被告认可房屋现值240万元。

另查车牌号为京YL3206的车辆登记在徐某名下,于2016年12月1日以7.1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

(二)争议焦点

在徐某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继子孔某及四被告是否有权继承诉争房产,继承份额分别是多少?车牌号由谁继承?

(三)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昌平区南口镇兴隆街7号楼某房产归被告继承所有,被告给付刘某房屋折价补偿款9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车牌号(京牌)的车辆归被告继承所有,被告给付刘某车辆折价补偿款6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裁判理由

本案中,孔某系其母刘某与前夫所生子女,在1997年刘某与徐某再婚后,孔某随母刘某与徐某一起共同生活,此时孔某虽已成年,但是根据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居委会证明、书面证人证言、书信等证据可知,孔某向徐某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应认定其与徐某形成了扶养关系,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对徐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故原、被告均属于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次,关于被继承人徐某的遗产范围以及该如何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关于徐某的遗产继承,庭审中孔某表示其享有的遗产

份额同意归刘某所有,其他三被告均表示其享有的遗产份额同意归被告之一徐某所有,故本院对于徐某的遗产只在刘某与徐某之间进行分配。第一,关于涉案房屋继承问题。涉案房屋虽然是在徐某与刘某婚后签订购房协议及取得房产

证,但是涉案房屋属于以成本价购买的优惠房,且徐某与前妻程某在签订正式的购房协议前交有-定的集资建房款,所以涉案居屋本包含程某的财产份额,在程某去世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应由其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本院根据房屋的出资比例情况、工龄优惠因素以及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计算,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关于涉案房屋归属,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就房屋现值同意进行竞价,本院考虑到双方对涉案房屋的继承份额大小房屋现值竞价结果以及避免今后双方发生矛盾纠纷等因素确定涉案房屋归徐某继承所有,徐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补偿款96万元。第二,关于车牌号及车辆。庭审中刘某认可车辆现值3-4万元,徐某认可车辆现值10万元,故本院认为车辆归徐某继承所有较宜,徐某应向刘某支付车辆折价款67000元。

(五)律师风险提示

立遗嘱可以避免被继承人百年之后子女因遗产分割不均而发生矛盾纠纷,给社会及家族带来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子女众多甚至还有继子女的家庭尤其注意及时立下遗嘱,依法合理公平分配遗产。

立书面遗嘱,其形式和内容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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