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郭某与王某系朋友。2025年7月起,郭某多次向王某转账,委托其代购并代售相机及苹果手机等数码产品。郭某累计向王某支付货款32.3万余元。然而,王某迟迟未能交付约定的手机。经催问,王某称款项已转给上家唐某,但唐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款项无法追回。郭某认为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王某未完成委托事项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货款32.5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合伙投资关系,以及王某是否应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王某辩称,双方系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数码产品,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案涉款项损失系因上家唐某诈骗所致,属于合伙经营风险,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且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郭某则坚持双方为委托代购关系,其不认识唐某,合同相对方仅为王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交易过程及聊天记录,郭某自行出资购买特定数量数码产品,王某代为销售,利润归郭某,亏损亦由郭某承担,双方未形成“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故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唐某诈骗案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民事审理。经核算,扣除已交付及双方确认折抵的款项,王某应返还郭某货款31.1万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对于郭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支付郭某货款31.1万余元及保全费两千余元;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靳海波律师在本案中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有效化解了被告试图将委托关系混淆为合伙关系的抗辩。通过细致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凭证,律师有力证明了原告“自行出资、自负盈亏”的委托特征,击破了被告“共担风险”的合伙主张。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涉嫌刑事犯罪应驳回起诉”的程序抗辩,律师准确指出刑事案外人的犯罪行为不影响本案委托合同关系的独立审理,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实体审理并支持原告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