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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离婚律师张玉:代理胡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成功调解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5日 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胡某甲与被告冯某乙曾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在订婚及筹备结婚期间,原告胡某甲按照习俗向被告方给付了彩礼及金饰等财物。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约关系解除。因彩礼返还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胡某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某乙及其父亲冯某丙共同返还彩礼及金饰。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前准备及审理过程中,张玉律师详细梳理了原告给付彩礼的转账记录、购买金饰的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调解与诉讼打下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彩礼及金饰的返还主体与具体金额。首先,关于返还主体,被告冯某丙作为被告冯某乙的父亲,通常是彩礼的实际接收人和保管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有助于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其次,关于返还金额,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返还彩礼,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在交往期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共同消费或筹备婚礼的支出。张玉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协商,力求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

 

【裁判结果】

在审判员的主持下,经过张玉律师的积极沟通与专业斡旋,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冯某乙、冯某丙于2024年5月1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甲彩礼及金饰折合款共计5万元(该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二、原告胡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千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经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不仅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律师价值】

张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技巧。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全面梳理了彩礼给付及金饰购买的凭证,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明确了返还主体与金额。其次,在策略制定上,律师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司法解释,将冯某乙之父列为共同被告,有效保障了执行效力。在庭审与调解阶段,律师充分发挥沟通优势,通过释法说理降低双方对抗情绪,引导当事人权衡诉讼成本,最终促成5万元彩礼当庭履行,实现了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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