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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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黄金期货交易合同无效全额追偿案

发布者:张艳丽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08日 28人看过 举报

2026-05-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在某珠宝公司诱导下,通过微信群 + 线上报价参与所谓 “黄金买卖”,实际为无资质场外黄金期货交易。交易采用保证金、杠杆、双向买涨买跌、强制平仓,无真实实物交割。
委托人累计入金约247 万元,出金仅137 万元,净亏损 110 万余元。后发现该公司无任何期货、金融交易资质,遂委托本人代理维权,起诉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全额返还亏损资金,并追究收款个人账户的补充责任。
本案先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经上诉至深圳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我方全面胜诉。
二、委托人核心诉求
确认 2022 年 6 月 —2024 年 3 月期间案涉黄金交易行为无效;
判令珠宝公司返还交易损失 1,100,410 元;
判令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判令收款自然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梳理
1. 交易模式(核心定性事实)
被告以珠宝公司名义,在微信群实时报价,引导委托人锁价买涨 / 买跌;
实行保证金制度,要求维持一定比例资金,不足则强制平仓;
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含本案第二被告账户);
全程无实物交割、无提货、无验货、无物流;
交易具备:标准化合约、杠杆、双向交易、集中竞价、平仓了结特征。
2. 资金流水(关键量化证据)
入金总额:2,476,937 元
出金总额:1,376,527 元
亏损差额:1,100,410 元
(被告庭审中对金额予以确认)
3. 我方提交核心证据
微信群聊天记录(报价、喊单、保证金提醒、强制平仓通知)
银行转账流水(对手方含公司及第二被告个人账户)
交易对账单 / 盈亏截图
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无期货 / 金融资质)
二审民事裁定书(证明程序胜诉)
四、被告抗辩要点
主张是黄金实物买卖 / 寄售,不是期货交易;
原告系贵金属行业从业者,自担投资风险;
第二被告仅为员工、代收款项,不承担责任。
五、我方代理思路与法律逻辑
1. 先定性:案涉交易属于非法期货交易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符合特征:
标准化合约
保证金 / 杠杆
双向交易(买涨买跌)
强制平仓
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
场外非法集中交易
2. 再论效力:无效
被告无期货业务资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应认定无效。
3. 无效后果:全额返还
《民法典》第 157 条:
无效行为自始无效;
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被告作为过错方,应返还全部亏损资金。
4. 关于个人账户追责
我方主张:使用个人账户收款 = 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未支持,但不影响主债权胜诉)
六、法院审理认定(重审)
交易性质认定:
案涉模式具备期货交易特征,实质为黄金金融衍生品交易,并非实物买卖。
资质与效力:
被告无合法期货 / 金融资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交易无效。
返还金额:
按双方确认的入金 — 出金差额,判令返还 1,100,410 元。
个人责任:
无充分证据证明第二被告为实际控制人 / 股东,驳回该项请求。
利息:
未支持(不影响本金全额追回)。
七、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与被告珠宝公司在 2022.6—2024.3 期间的黄金期货类交易行为无效;
被告珠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款项 1,100,410 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八、律师办案复盘与风险提示
1. 本案胜诉关键
先定性、后谈钱:牢牢抓住 “非法期货 = 无效” 的法律逻辑;
程序不放弃:一审驳回后坚持上诉,为委托人夺回审理机会;
资金账清晰:以银行流水 + 被告自认固定亏损金额;
剥离实物借口:用聊天记录证明无实物、纯对赌。
2. 同类投资风险警示
任何 “珠宝 / 贸易 / 咨询公司” 做黄金杠杆、保证金、买涨买跌,均为非法期货;
凡个人收款、微信群喊单、强制平仓、高杠杆,高度危险;
一旦亏损,立即固定聊天记录 + 流水 + 喊单证据,越早起诉越易追回。

个人简介:张艳丽律师2012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在是多家企业、学校的法律顾问。执业至今办理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松江区
  • 执业单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
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
1310120********10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