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行初字第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陈X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北京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予原审原告北京市XX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李文策律师
发布者:李文策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492人看过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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