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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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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买房,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结婚不成时房子算谁的?

发布者:吕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34人看过


在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期的情侣容易冲动,为表“忠心”往往视金钱为粪土,将自己出钱买的房冠以对方的名字,以此歌颂爱情。一般来讲,这类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即这种行为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接收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就显得相当不通情理,甚至是贪得无厌。那么除了从道德上对这种行为加以诟病,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房子和大额财产的归属呢?           

 

案情回顾:

 

2013年,张某被公司派遣到S地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与李某相识并开始相爱。20144月,两人订婚,两人开始对未来的定居做打算。20145月,张某以李某的名义出资购买了S市区的房子一套,将购房款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划入李某的银行账户内。

 

20149月,两人开始在购买的房内共同居住,并商量春节时举办婚礼,但同居之后,两人性格中的种种不和之处开始显现,两人经常因为各种琐事争吵,婚礼没能如期举行,感情越来越冷淡。终于在一次大吵后,李某提出分手并将张某赶出家门,之后,张某屡次试图回家未果。

 

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但是李某认为,房子是张某的赠与,已经办理了房产登记,现在张某无权要回,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李某须将购房款50万元予以返还。

 

 

吕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能否取得房屋,法院判决李某占有房屋但必须返还购房款是基于如下几点考虑:

 

第一,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购房和房产登记都是以李某的名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就是李某的,不论出资情况。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本案中李某没有付出金钱,张某为其买房的行为可视为赠与(合同),并以结婚为附带的前提条件,当二人分手后,结婚的这一前提条件不存在,那么赠与合同也将视作无效,此时李某继续占有房屋就应属于不当得利。张某虽然没有房屋所有权,但可以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李某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另外,如今房价飞速上涨,购房款并不能与房屋等价,房屋的升值部分是否要返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但是在我看来,因为房屋的赠与合同既然无效,那么视作该财产自始不应属于受赠与者。不过具体还要看不同地区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案件详情,假如分手亦有权利主张人的过错,那么此时受赠人分得部分财产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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