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杨士富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
主攻方向:公司法
服务时间:00:00-23:59
执业律所: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4065833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杨士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401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
下一篇
民事权利的种类
律师号码归属地:辽宁 锦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40658331
277人看过法人解散
261023
7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士富律师
Copyright©2004-2021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关注我们
杨士富
扫描二维码加律师为微信好友 可以与律师零距离接触~
QQ咨询
在线咨询
联系电话
法律咨询热线
1394065833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