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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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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贩卖、容留吸毒两罪,经辩护适用缓刑

发布者:胡俊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3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检察院起诉情况:

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1月、2016年9月期间曾多次参与协助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小麻”,并居住在位于寻甸县某某小区张某家中。吸毒人员联系张某购买毒品“小麻”后,由曹某负责将毒品送到某苛小区岔河口小区处与吸毒人员进行交易,以40元每颗的价格多次贩卖毒品“小麻”给吸毒人员马某1、张某、马某2、金某、高某等人,并约定由张某提供毒品“小麻”给曹会昌吸食,并同意与曹某分配贩卖毒品所得。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给吸毒人员金某,每次都是电话联系后以40元每颗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共计15颗计1.3克。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曹某某与吸毒人员金某在寻甸县某宾馆门口准备购买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2016年11月7日,吸毒人员马某2在位于寻甸县某小区被告人张某家自建房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张照红购买了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计0.9克。后张照红、徐倩容留吸毒人员马某2、张某、马某3、马某1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6年11月8日,民警在寻甸县某小区张某家自建房将以上吸毒人员及徐某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张某及徐某住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07克。此外,还查获疑似吸毒工具“马壶”两个、标有“8×6”字样塑封袋19个,标有“2×1.57”字样塑封袋1包、银色锡箔纸1包,6mm×26mm规格塑料吸管19根。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辩护辩护主要辩护意见:

1、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3克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曹某供述的贩卖的时间前后不一致,金某的证言与曹某供述也不一致,没有证据证实张某贩卖毒品给金某,只有曹某供述毒品是张照红提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2、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07克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查获的0.07克甲基苯丙胺,是张某自己吸食所剩,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将该毒品卖给何人,不能认定张某有贩卖甲基苯丙胺0.07克的行为。3、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9克及容留他人吸毒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如实供述贩卖甲基苯丙胺0.9克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愿意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身患高血压、心脏病。

三、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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