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2013年3月26日平山xx放映发行公司与河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有的原平山县xx院6.83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作价2275.5万元给被告。被告在此处建xx商城,并约定在大楼建成后将xx商城5层由北向南划出4050平方米铺位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相关土地、房产等手续在此期间被告给付原告过度费用。自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详见协议书)。自xx商城建成使用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将xx商城第五层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均置之不理。
2、在本案中原告应当依据自身的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要求被告履行其权利义务。
3、此类案件应当寻求各种途径解决纠纷,不能只是单一依靠政府协调,应当积极走法律程序。这样解决纠纷比较彻底,双方也能更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