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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发布者:韦云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0日|分类:婚姻家庭 |455人看过

抚养费不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文/韦云律师﹒上海

2009月8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阿珍与阿强自愿达成协议,儿子小强由阿珍直接抚养,阿强自2009年9月起每月起支付小强抚养费400元直至小强独立生活时止。此后,阿强并未支付抚养费,阿珍也一直没有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日,阿珍以阿强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阿强支付144个月的抚养费共57600元整。

阿强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根据2009年的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的执行期限为二年内未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原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分期履行的应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结合本案,并没有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阿珍从未去法院申请执行,显然是对执行权利的放弃。阿强请求驳回阿珍的复议申请。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本案作为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是否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法院认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属于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且事关公序良俗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在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样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在执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据此,法院裁定驳回阿强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

    韦律认为,无论是1998年的还是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都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即,抚养费的执行是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就根本不存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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