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益能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x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郑益能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顾问 |393人看过

案件描述

指导案例15号

x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关联公司 人格混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

第三条第一款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原 告x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机械公司)诉称:成都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而成都aa工程机械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a机械公司)、四川cc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与xx公司人格混同,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王xx以及xx公司 股东等人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0916405.71元及利息;aa机械公司、cc公司及王xx等个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xx公司、aa机械公司、cc公司辩称:三个公司虽有关联,但并不混同,aa机械公司、cc公司不应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xx等人辩称:王xx等人的个人财产与xx公司的财产并不混同,不应为xx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aa机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股东为四川省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二公司、王xx、倪x、杨xx等。2001年,股东变更为王xx、李智、倪x。2008年,股东再次变更为王xx、倪x。cc公司成立于2004年,股东为王xx、李智、倪x。2007年,股东变更为王xx、倪x。xx公司成立于2005年,股东为吴帆x、张x蓉、凌xx、过x利、汤x、武竞x、郭印x,何x2007年入股。2008年,股东变更为张x蓉(占90%股份)、吴帆x(占10% 股份),其中张x蓉系王xx之妻。在公司人员方面,三个公司经理均为王xx,财务负责人均为凌xx,出纳会计均为卢鑫x,工商手续经办人均为张梦x;三个公司的 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如过x利兼任xx公司副总经理和aa机械公司销售部经理的职务,且免去过x利xx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系由aa机 械公司作出;吴帆x既是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aa机械公司的综合部行政经理。在公司业务方面,三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均涉及工 程机械且部分重合,其中xx公司的经营范围被aa机械公司的经营范围完全覆盖;aa机械公司系xxx机械公司在四川地区(攀枝花除外)的唯一经销商,但三个公司均从事相关业务,且相互之间存在共用统一格式的《销售部业务手册》、《二级经销协议》、结算账户的情形;三个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区分不明,2008年12月4日重 庆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通过因特网查询,xx公司、cc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共同招聘员工,所留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联系方式相同;xx公 司、cc公司的招聘信息,包括大量关于aa机械公司的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企业精神的宣传内容;部分xx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公司简介全部为对cc公司 的介绍。在公司财务方面,三个公司共用结算账户,凌xx、卢鑫x、汤x、过x利的银行卡中曾发生高达亿元的往来,资金的来源包括三个公司的款项,对外支付的 依据仅为王xx的签字;在xx公司向其客户开具的收据中,有的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有的则加盖cc公司财务专用章;在与xxx机械公司均签订合同、均有业 务往来的情况下,三个公司于2005年8月共同向xxx机械公司出具《说明》,称因aa机械公司业务扩张而注册了另两个公司,要求所有债权债务、销售量均计算在xx公司名下,并表示今后尽量以xx公司名义进行业务往来;2006年12月,xx公司、cc公司共同向xxx机械公司出具《申请》,以统一核算为由要求将2006年度的业绩、账务均计算至xx公司名下。

另查明,2009年5月26日,卢鑫x在徐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进行询问时陈述:xx公司目前已经垮了,但未注销。又查明xxx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10511710.71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09)徐民二初字第0065号民事判决:一、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xxx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二、aa机械公司、cc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xxx机械公司对王xx、吴帆x、张x蓉、凌xx、过x利、汤 xx、郭印x、何x、卢鑫x的诉讼请求。宣判后,aa机械公司、cc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三个公司人格混同,属认定事实不清;认定aa机械公司、 cc公司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xxx机械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苏商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针对上诉范围,二审争议焦点为aa机械公司、cc公司与xx公司是否人格混同,应否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工贸公司与aa机械公司、cc公司人格混同。一是三个公司人员混同。三个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 交叉任职的情形,xx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aa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二是三个公司业务混同。三个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 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三是三个公司财务混同。三个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王xx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 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xxx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xx公司名下。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 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川 交机械公司、cc公司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 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 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 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xx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 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aa机械公司、cc公司对xx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