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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爱勇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功为施工企业减损超 12 万元

发布者:宋爱勇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乡镇人民政府(国有资金项目发包方)
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环保工程企业(承包施工方)
代理律师:宋爱勇律师(受托全程代理施工企业,本诉应诉+反诉立案、庭审全流程)
(二)案件背景
发包方就本地农旅配套养殖改造垃圾中转项目,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期间发包方累计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200万元。项目先后经过两次第三方审计,复审最终审定工程总造价145.88万元,双方共同盖章确认。据此核算,发包方超付工程款54.11万元,施工企业仅退还10万元,剩余44.11万元未退还。发包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施工企业返还剩余超付工程款,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宋爱勇律师接受施工企业委托后,经全面梳理项目合同、付款凭证、垫付票据、审计、监理相关资料,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全过程中,替发包方垫付多笔依约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随即制定应诉抗辩+同步提起反诉的整体诉讼方案,主张垫付费用在超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二、原告(政府)本诉核心诉求
判令施工企业返还超额工程款441136.49元;
以441136.4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清偿完毕;
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施工企业承担。
三、宋爱勇律师代理思路与举证、抗辩策略
(一)全盘梳理案件核心四大争议焦点,分层拆解论证
合同效力问题案涉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属于法定必须招投标工程,但双方先签施工合同、后补办招标手续,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宋爱勇律师当庭明确: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仅能参照合同约定折价结算,不能仅以复审审计金额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施工方垫付的、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成本,应当一并结算抵扣。
复审审计单能否作为唯一结算依据发包方主张复审定案表是双方最终全部结算文件,要求直接按该金额返还超额款项。宋爱勇律师抗辩:该审计表仅为工程造价核算,并未涵盖项目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依约应当承担、由施工企业代为垫付的配套成本;合同无效后应遵循公平原则,将双方全部实际收支统一清算,不能割裂单独计算工程款差额。法院完整采纳该代理意见。
四类垫付费用是否应当抵扣(反诉核心)宋爱勇律师区分四类款项,分别调取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监理/审计服务合同完整证据链,逐项论证垫付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1)项目前期资料费84000元:原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施工图、地勘、造价咨询、地形定位等前期资料费用由发包方承担,项目已完工验收,足以证明施工企业完成全部前期配套工作,发包方未支付该笔费用,应当抵扣;(2)工程监理费18000元:监理合同签约主体、付费义务人均为发包方,施工企业实际垫付全款,监理服务已全部履行,发包方享受监理成果,无证据证明施工方自愿承担,构成无因管理,应予返还抵扣;(3)初审审计费18971.13元:初次审计委托方为发包方,付费义务归属发包方,施工企业代为垫付,审计工作已完成,无论初审结论是否被复审推翻,发包方均负有付费义务;(4)25万元捐赠款:律师客观梳理证据,认可双方签署书面捐赠协议、款项性质为赠与,主动放弃该笔费用主张,避免法庭争议焦点分散,集中力量论证其余三笔垫付费用,降低庭审抗辩难度。
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抗辩发包方主张以441136.49元全额计算利息,宋爱勇律师提出:应当先抵扣合法垫付费用,以抵扣后剩余应付退款金额作为资金占用费计算基数,大幅减少委托人需承担的利息成本。
(二)诉讼程序操作:本诉应诉+同步提起反诉
宋爱勇律师在应诉期限内,整理全套垫付证据,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将三类垫付费用合计120971.13元作为反诉请求,要求在超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实现“一案一并清算”,避免委托人另行起诉产生二次诉讼成本、时间成本。
四、法院审理裁判结果(宋爱勇律师代理取得显著减损效果)
本诉判项:施工企业仅需向政府退还工程款320165.36元,相比原告诉请441136.49元,为委托人减少返还金额120971.13元;
资金占用费基数调整为抵扣后的320165.36元,大幅降低委托人长期利息支出;
驳回政府其余诉讼请求(政府主张全额返还44万余元未获全部支持);
驳回施工企业反诉中25万元捐赠款返还诉求(律师提前预判、证据充分,无不利后果);
诉讼费分摊优化:本诉诉讼费政府自行承担1086元,施工方仅承担2873元;反诉诉讼费政府分担1119元,大幅降低委托人诉讼成本。
五、宋爱勇律师代理案件核心成效总结
实体减损金额超12万元:通过反诉主张垫付费用抵扣,直接减少委托人应付工程款120971.13元,实质性挽回企业经济损失;
利息负担显著降低:将利息计算基数下调12万余元,减少后续长期资金占用利息支出;
诉讼策略完整闭环:精准识别合同无效、结算范围、垫付费用承担三大法律关键点,区分可支持、不可支持的款项,不盲目主张无证据款项,提升法庭采信度;
一次性合并清算,节约诉讼成本:通过反诉实现工程款差额与垫付费用一案处理,避免委托人另行起诉垫付费用,省去二次立案、举证、开庭流程;
证据体系完整严谨:针对前期资料费、监理费、审计费分别调取合同、转账流水、增值税发票、服务成果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全部被法院采信作为裁判依据;
精准平衡诉讼风险:主动放弃无法律依据的捐赠款诉求,聚焦合法垫付费用抗辩,庭审逻辑清晰,法官全面采纳核心代理观点,实现最优诉讼结果。
六、同类案件办案启示(宋爱勇律师代理办案要点)
国有资金未招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案件,不能仅以第三方审计价作为全部结算依据,应结合合同约定、双方实际垫付成本整体清算;
施工方代为垫付发包方法定/合同约定配套费用(监理、审计、前期勘测设计等),可通过无因管理或合同约定主张返还,在工程款纠纷中以反诉形式抵扣,实现高效维权;
区分赠与、垫付款法律关系,有书面捐赠协议的款项不可主张返还,避免无效诉请增加诉讼负担;
建设工程纠纷需同步梳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全部付款凭证、审计报告、验收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才能实现有效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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