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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规定?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73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作所在地)法院所在地管辖。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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