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转让人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让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问题是,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换言之,保持沉默的行为人是否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对方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作出意思表示,而主观上追求这种意思表示的发生,是谓沉默型欺诈。沉默型欺诈的构成要件:
(1)转让人负有披露义务;
(2)转让人未履行该披露义务使买受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进行法律行为;
(3)转让人认识到其沉默的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