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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应注意的事项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533人看过

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制度,是指被担保债权、最高限额、决算期等的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担保,当然可以按双方的意思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但是最高额抵押合同是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其条款的变更,除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外,还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权法》第205条对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的变更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加以注意:

1、抵押权人与抵押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的,须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这是最高额抵押协议变更在时间上的限制。否则,如已届决算期的,应按《物权法》第203条第2款的规定,重新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并在担保人协商一致后将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变更的内容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3、依据抵押财产的性质,非经登记不生效或者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内容时,须办理相应的登记。

 

3、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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