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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登记的关系是什么?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483人看过

抵押合同并非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仅仅是在设定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与抵押合同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可以得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是有关联的,要用关联的眼光看待二者。

1、对于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在抵押权效力何时产生问题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即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必需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采取了区分对待的方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债权性效果自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行产生 ( 此时即可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 , 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对此没有影响。换言之即使抵押权最终未能设立抵押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由此而导致的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性法律关系也不因之而被视为不存在—事实上根据《物权法,抵押合同之外的其他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也均按此原则处理。

2、对于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合同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在抵押权效设立上同时采取了纯意思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并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以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进行的抵押还有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的浮动抵押则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抵押合同的债权性效力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问题上也采取了区分主义的模式—在这方面虽然不存在《物权法》第 15 条那样明确阐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登记无关的相关法条但从第 188 条“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的规定来看立法者对动产抵押合同的有效成立与抵押权设立这两种法律关系也是区分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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