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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286人看过

一、典当告贷合同应具有哪些条款?

 

19921231日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典当借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则:

 

典当借款合同应具有下列条款:

 

()告贷人、借款人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告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定日期、地址、合同收效日期;

 

()借款的用处;

 

()借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借款的付出及归还本息的时间、办法;

 

()典当产业的称号、数量、质量、标准、场所、运用权属及运用期限;

 

()典当产业现值;

 

()典当产业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办法、占管职责、毁损和灭失的危险负担和救助办法;

 

()典当产业投保的险种、期限;

 

()典当产业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违约职责的处理办法和期限;

 

(十一)借贷两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两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告贷人违约时,借款人能够请求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告贷人的典当产业。

 

二、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12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组织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则: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产业状况进行监督。

 

()担保人供给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依照担保合同实行担保。担保人实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担保人供给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依照债款合同实行责任而使被担保人因而革除债款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行免除。

 

()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执行反担保办法或许供给相应的典当物。

 

()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好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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