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