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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557人看过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担保法》有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除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统一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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