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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的规定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41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共同承揽的性质,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每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对承揽的全部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个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都应当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可以向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偿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向承担责任后,共同承揽人再根据约定或者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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