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对于委托他人办事的理解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327人看过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例如:一、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二、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三、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四、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五、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