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马佰刚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工程建筑 |377人看过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设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