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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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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仓单是有价证券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10人看过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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