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管人有哪些责任?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265人看过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5、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定,保管人须亲自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将保管义务转托给他人履行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