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
马佰刚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458人看过
首先,存放货物到期后,保管方必须有提前告知义务,如果像提问者说的情况,如没有尽告知义务,损失应由保管方承担。反之,保管方已经到义务,损失由拥有货物方承担。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下一篇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