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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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鸿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商标知识产权公司法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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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委托一般有几种情况?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85人看过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

4.诉讼。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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