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此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很明确,没有争议。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由此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很明确,没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