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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订买卖合同什么时候可以起诉?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69人看过

被胁迫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想撤销,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之内起诉。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胁迫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根据该条规定,胁迫主要是对公民及其亲属或法人之人格权、财产权等绝对权的现实威胁,类似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保护的“法益”,而对于合同债权或期待利益的侵害威胁是否包括在内,上述定义并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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