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佰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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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被开除

发布者:马佰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251人看过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雇佣合同的概念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纯粹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在合同主体关系、报酬支付、履行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均有不同。


1、雇佣和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是受雇佣人对雇佣人供给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该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承揽人已供给劳务,如果工作未完成,不得请求报酬,而受雇佣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佣人报酬;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自己承担危险独立完成工作,而雇佣合同的危险由雇佣人承担。


2、雇佣和同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一定事务,他方接受委托的协议。委托合同不以劳务给付为目的,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但雇佣须为有偿。罗马法、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等仅以小工、手工、店员等低级劳务成为雇佣合同的标的,医师、律师、教师等高级劳务合同称为委任,近代以来的法律则不作此区别,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合同皆称雇佣。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是否必须由自己履行,我国台湾“民法”第484条第1款规定,受雇佣人非经雇佣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劳务。因劳务涵盖技能,各人不同,若请第三人代服劳务,不一定能符合雇佣人的要求,有可能违背当初雇佣人与受雇佣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同时,受雇佣人供给的劳务,也会因为雇佣人不同而有差异,若雇佣人变更,则违背雇佣合同之目的,所以,不经受雇佣人同意,雇佣人不得将其劳务请求权转让第三人。


3、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特殊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动合同属劳动法调整,基本上属于公法范畴,雇佣合同属民法调整,属于私法范畴,性质上有较大差别。雇佣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合同生效后,一方与另一方发生组织领导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雇佣合同中受雇佣人的报酬由双方按等价有偿原则协商而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是依按劳分配原则决定;雇佣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本身,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者的劳动,即工作过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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