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此可见,因回避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此可见,因回避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当事人有权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