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另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总的来讲包括上述(1)(2)两大项,但实务中仍有某些特殊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需要具体确定。